Robinhood首席执行官弗拉德·特内夫表示,当相关产品不改变发行人的权利或义务时,上市公司不应自动拥有阻止其股票代币化的权利。特内夫是在AMC Entertainment首席执行官亚当·阿伦批评与AMC股票挂钩的Stock Tokens后阐述这一立场;随着股票代币化的普及,发行人是否必须同意此类产品正引发疑问。
阿伦表示,Robinhood与AMC及其他190多家发行人股票挂钩的代币并未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他还表示,AMC未参与这些代币的推出,也不认可这种做法。
在这一背景下,一个名为MEME的模因币出现在Robinhood Chain网络上,并与代币化AMC相关联。其完全稀释估值(FDV)在一天内飙升206,400%。
特内夫表示,自Robinhood在两个多月前推出Stock Tokens以来,该公司看到美国以外的投资者对通过链上方式获取美国股票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产品需求强劲。
特内夫写道:“无论身处何地,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金融资产。在Robinhood,我们一直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这一愿景,首先从美国股票开始。”
发行人同意的三项原则
特内夫将其立场建立在三项原则之上:投资者权利、发行人权限和技术中立性。
根据投资者权利原则,特内夫表示,上市公司股份是可自由转让的财产,持有人通常应自行决定如何存储和使用这些资产。
在发行人权限方面,他表示,公司控制其发行证券所附带的权利,但并不控制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用这些证券创造的每一种金融产品。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他表示,是否要求发行人同意,应取决于产品创造的权利和义务,而非其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
特内夫表示,当一种产品改变标的股份附带的权利、取代公司的官方股东名册,或为发行人或其过户代理人创造新义务时,公司应参与其中。
相比之下,他表示,当一项独立金融工具持有或引用可自由转让的股份,且不改变相关权利、义务或官方股东名册时,发行人同意不应是强制性的。
特内夫表示:“公司应当控制其股份所附带的权利——而不是控制这些股份一旦到了投资者手中后的每一种合法用途。上链不应赋予发行人其在线下从未拥有过的否决权。而且,发行人当然不应仅仅因为尚未理解这项技术,就阻止一个全新的投资者群体。”
Robinhood的Stock Token模式
特内夫介绍了股票代币化的几种方式。发行人可以将其自有股份上链,中介机构可以将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代币化,或者第三方可以发行由这些股份支持或与之挂钩的独立工具。
Robinhood采用第三种模式。根据特内夫的说法,其Stock Tokens是独立发行、由标的股份1:1支持的金融工具。它们提供对这些股份的经济敞口,但不会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权利或官方股东名册。
他说,这一结构应使Robinhood能够在无需让每家发行人参与每种代币化产品推出的情况下,跨司法管辖区扩展该产品,并覆盖数千只股票和ETF。
来源:HODL Press
